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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镇反”运动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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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情况,曾任国民党时期上海市工人福利委员会指导组妇女股股长的吴月明,只因曾为国民党上海工会骨干分子,此次又拒不坦白登记,虽无明显劣迹,亦被判处死刑。军管会终审组复核时,也提出了质疑,建议改处十五年。最后经潘汉年批复,同意改判[1]

又如留用警察姚剑秋,因学习结束后听说被派往外勤,心生不满,曾发牢骚,扬言不如回乡转投国民党的游击队,工作分配后即无此表示,更未再动此念头。但法院判决书认定:姚犯“学习后仍不悔悟,反而在一九五0年七月与其同乡陈匪培章联系探询乡间匪特活动情况,策谋还乡投匪,参加武装叛乱,并进行造谣惑众。……应处死刑。”经军管会终审组复核,提出该犯并无具体罪行,“不在可杀与可不杀之间,处死刑更嫌太重,拟改处徒刑十五年。”最终得到改判[2]

再如樊庆林反革命案,其在担任民兵中队长期间破坏法纪,收受贿赂,与地主女儿姘居,以致走漏政府关于登记反动党团特务人员部署的消息,使地主逃逸。后本人因担心被批判,拐骗乡政府自行车一辆逃沪,且私刻公章,企图伪造证件,隐瞒身份。法院认为樊上述行为,罪不容赦,依据《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即“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及第十三条(即“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规定判处死刑。军管会审判组复核时认为量刑过重,理由是根据樊犯罪行,“只能爰依第十三条之规定。其情节并非重大,应判处徒刑七年,以资劳动改造。”此案亦因此得以改判[3]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仅人们对《条例》所规定罪行的解释与实际判案中的把握,存在着太大的自由度,而且这一时期上海市公安局及法院的审案定案工作确实存在着过于仓促粗放的情况。对于后一种情况,军管会这时甚至曾有文以马阿寿盗匪案为例,委婉地进行过批评。文称:

“本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写得太差,审讯亦不够周密。主要原因是思想上未将此案反革命匪特性质[予以]重视,仅以一般刑事案件视之。具体如:(一)马犯阿寿与陈犯培章所参加匪特组织部分是否同属“国防部三八六一部队第二总指挥部第五大队”,或系马犯所称“三八六一部队第四支队”,或各自不同?(二)该匪特组织情形如何?陈犯虽系副官,但未追查!(三)马陈两犯参加后就俘前具体情况亦未审讯明白,因而马犯就俘时间只好比照陈犯。(四)马陈同时被俘,同时脱逃,马犯承认参加匪特组织,而陈犯否认马犯参加,何故?追究出来对量刑也有帮助。(五)陈犯登记后有无犯案,无法肯定,因无登记具体时间,仅是一月份中,这一点对量刑尤其重要。(六)因对本案看成刑事案件,一般的,所以对其过去历史罪行未予深刻追究,对质,查问,而着重其抢劫事实。(七)本案尚有其余诸犯均系抢劫,个别私藏枪支,由于审讯中公安局与法院均未着重与反革命匪徒勾结与否之追究,因而无法肯定彼等是否知悉马陈两犯系参加反革命特务武装组织逃亡之匪徒,对量刑方面上就无法从此着手。根据马陈两犯外之诸犯现行罪行,尚不致处死刑,所以可能有的是该处死而未处死的。”[4]

为了尽可能保证判案的准确性,上海市军管会在必须及时完成计划指标的压力下,仍旧坚持走群众路线,即一方面要求审案及复核人员有疑难时务必深入群众中调查取证,另一方面要征求人犯所在单位或所住地区办事处及派出所的意见。这种作法在多数情况下都产生了好的结果,但在当时的体制和特定的形势下,它也并非就是解决疑难案件的良方。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向群众和人犯所在单位调查取证及征求判刑意见的结果,通常得到的都是加重的意见和要求。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军管会一般很难基于法律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往往要牵就或妥协。关于这一点,1950年向骏华、赵振海一案的处理最具典型性。

向骏华原为受中共领导下的“江南人民革命军”的指挥员,失败后入狱。赵振海为失业工人,与人合开茶馆,因与国民党宪兵发生冲突入狱。两人在狱中相识。出狱后,向力图重组“革命军”,拉赵入伙,并劝说赵卖掉开茶馆的房屋,垫支所需各种费用,答应解放后即由中共偿还。解放军攻占上海当日,向即组成4个支队,并派赵为第四支队支队长,负责收缴国民党长宁警察分局枪枝及其国民党溃散官兵武器。3天后,解放军将向所组织的武装解散,并令其交出所缴枪弹。因赵交出枪支与长宁警察分局所报数目不符,致受怀疑并被捕。后从其家中炉下检查出短枪两支,遂以“地方一霸,结识流氓,擅缴并藏匿枪弹,判刑一年六个月”。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军管会两度派员向群众调查,发现居民反映与长宁公安分局说法迴异。居民及船户对赵均印象颇佳,都认为他为人正直,从无劣迹,解放前夕卖掉房子,组织队伍,纯粹是为了迎接解放。而长宁分局被调查的警员则坚持赵“开设茶馆,勾结流氓,收留徒弟,为非作歹,鱼肉人民,在苏州河中山桥私设关卡,向往来船户重征税收,人民怨恨已入骨髓,上海解放该犯被捕,人心称快。”因赵率人接收过长宁警察局的武器,长宁分局这时又有相当数量留用警员,警员因记恨赵而坚持异议也并非全不可能。但军管会对此显然没有坚持继续调查核实,而是附和了长宁分局的意见,认定赵品质不好,不能过分宽大,只同意“将羁押日期折抵刑期外,其余的刑期暂缓执行”了事[5]

在“镇反”运动展开后,这样的情况也常有发现。如第一绢纺厂女工陈琴珍,1946年该厂成立工会时当选过常务理事,被人检举后来加入了工人福利会,曾参预开除过女工。解放后不满新政权,散布过谣言。陈否认加入工福会,故抗拒登记,依例应判徒刑。但征求工厂保卫科和军代表意见时,均要求公安局“最好处死刑”。考虑到陈并无死罪,军管会研究后决定判刑12年。

又如做过国民党时期海员工会常务理事,有帮会背景的老海员车德芳,被捕时已过65岁,既掩护过共产党员,也在20年代帮助过国民党迫害过进步工人,考虑到车所犯罪恶已过去十几年,且“对人民少有贡献”,有意“按老年犯罪精神处理,保释管制两年”。但“征求群众意见”时,军管会办案人员得到邑庙分局及其区委的回复意见却是:“该犯在我区坏地位较高,爪牙较多,但其本人矢口否认,因之如判管制则将造成其爪牙邪气嚣张,而使民愤不平。故我们意见应判以五年以上徒刑。”结果,军管会只能照区委会的意见,判处车犯有期徒刑五年[6]

再如黄德熙案就是一例。黄为黄埔七期步科生,上海解放之际担任京沪区铁路警务处代处长。因认定国民党已败,遂率所部交警保护机车房上海北站及天目路大厦,不许任何人破坏,并主动向解放军和平缴械,清点移交了其保护下的所有财物。因所部900余人全部遣散,个人亦未得安置,反被羁留审查,家眷来沪难以生活,故径直写信给毛泽东进行申诉,请求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所承诺[7],允其发挥所长,给予工作。此信被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回上海市委办公厅,办公厅再转回上海铁路局,而铁路局认定警务处有军统组织,故坚持不给黄工作,亦不许其走,非要其交待不可。原因就是黄德熙在上海解放当天集中部队向解放军主动缴械时曾扬言:“我是警务处代理处长,名黄德熙,我已把警务处之枪集中,等待移交。我赶走了特务王兆槐,保护资财完整,我是军校第七期毕业生,军统特务等等。我有罪,要杀,砍我一人之头,其他人概无关系。”但黄咬定只有他一人有军统背景,否认警务处有所谓军统组织。铁路局认为:“这显然是麻痹欺骗我们的鬼话”。黄桀傲不训,铁路局则认定黄不老实,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延至“镇反”运动,黄自然被认定为“反革命罪”而逮捕。不仅如此,铁路公安处更坚持要将黄判处死刑,并坚持要开公审大会就地枪决。对此,市法院当然只能同意,并据此拟就了判决书。上报到军管会,注意到黄这种有特务身份,又态度强硬,且动辄写信上告,影响甚大的人物,军管会也莫可如何,只能批准执行[8]

由于对《条例》中条文的解释及其依据条文量刑太过自由,导致各地迅速出现了滥杀的倾向。这种情况很快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还在1951年5月上旬,中共中央接连下令将已经下放到县区一级的批捕权收回到地专一级,将杀人权收回到省级,并要求各地今后“只杀有血债的,有引起群众愤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换言之,今后应当执行死刑者,只应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9]。在此一形势下,原本就顾虑杀人过多的上海市委马上就提出了收缩杀人数字的想法,主张“杀两千后再视情况决定”。[10]

当然,即使杀2000人,由于上海大规模的群众性“镇反”运动开展较晚,其后的杀人任务仍旧相当沉重。故5月份略事停顿后,上海市在6、7、8、9四个月里,又重新恢复了大规模宣判以及处决人犯的作法。到1951年底运动基本告一段落之际,上海全年基本完成了原定的“杀”“关”“管”的指标,公开枪毙的人犯总算达到了1800名以上,接近了2000之数,公开宣判的人犯则接近10000名[11]

 

          “镇反”之后的新问题

“镇反”运动给上海市带来的一个巨大的好处,是社会治安环境的全面提升。除了大批直接或潜在地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恶霸、流氓、地头蛇被作为“反革命”被大部清理以外,由于“镇反”的宣传动员直接深入到单位和居民之中,各阶层民众都被有形无形地组织起来,使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有效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镇反”运动之前,全市有组织的人口仅占三分之一弱,且因公私营的区别,有效组织的程度亦颇有不同。占全市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家属、失学、失业青年,以及其他小生产、独立劳动者和其他无业人员,除了一些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冬防服务队或清洁卫生小组以外,干脆就没有有形的组织系统加以管理。因为“镇反”,各街道里弄在冬防队的基础上,纷纷建立起了“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经过各种大会小会的动员、宣传,逐渐形成了直属市区办事处系统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到1952年5月,已建立起居民委员会2500多个,遍及全市11000多条街道里弄中的8000多条,管理起了320万人口,基本上将全市散在工、青、妇及各行业组织之外的居民组织和管理了起来[12]。这就有效地形成了上海这一新的城市政权组织的完整体系,从而使社会治安条件极大改观,新政权客观上也更加巩固。

但是,客观的形势如此,主观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同样以街道里弄为例,治安形势固然前所未有地好,新政权对街道里弄政治隐患的担心却有增无减。原因很简单,基层政权组织虽然建立起来,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街道里弄的社会成份却太过复杂,有问题的嫌疑分子所占比例过大,而里弄居委会的负责人中还有相当数量的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不可靠分子。有的街道里弄“镇反”比较彻底,有的“镇反”并未达到目的。较好的如据江宁分局延平路派出所辖区,在“镇反”已经完全结束后的1953年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辖境内共有10581户,54158人,有大小工厂1740余个,其中工人有16703人,职员1767人,手工业劳动者1352人,小商贩2256人,家庭妇女10420人,学生6256人,店员512人,机关工作人员798人,自由职业者786人,失业工人1841人,资本家735人,无业游民85人,以及儿童等若干人。在上述人中,除去已经“镇反”处理的人犯不计外,仍有恶霸7人,特务65人,反动会道头子7人,反动党团骨干45人,一般政治性的反动身份1031人,一般社会性问题分子的318人,管制分子22人,共计1495人。整个辖区内政治情况仍旧相当复杂,治安管理任务繁重[13]。至于效果不大好的地区,如对恒茂里的调查则显示,该里弄虽然在“镇反”运动中逮捕了19人,枪毙2名,关8名,管制2名,期满释放及保释各1名,未决5名,但尚有五类反坏分子109人,其中有骨干分子31人,有重要调查材料未彻底调查者24人,有一般检举材料未做深入调查者54人。派出所甚至连一张该里弄已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名单都没有,所存材料也是张冠李戴,基层群众颇多不满。影响到该里弄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亦严重不纯。自1951年底以来里弄干部104人,已有74人因各种原因被淘汰或清理[14]

街道如此,各单位的情况也同样不能让当政者感到满意。



[1] 《潜伏匪特吴月明案决定书稿》(1951年5月),上档B1/2/1060/63。

[2] 《姚剑秋反革命案决定书稿》(1951年5月),上档B1/2/1052/55-58。

[3] 《樊庆林反革命案决定书稿》(1951年7月),上档B1/2/1053/21。

[4] 《对于马阿寿等盗匪及反革命案的审理意见》(1951年5月17日),上档B1/2/1061/85-87。

[5] 《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书》(1950年1月);《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复核稿》(1950年1月30日),上档B1/2/937/1-23。

[6] 《工特车德芳决定书稿》(1951年10月20日),上档B1/2/1263/43-49。

[7]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由毛泽东和朱德联名签署,明确承诺:凡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命接收处理的国民党负责人员,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见《解放日报》1949年6月1日一版。

[8] 《黄德熙上毛主席函》(1950年11月21日);《公安局报告》(1950年12月9日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函》(1951年5月1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复函》(1951年5月18日),上档B1/2/1052/80-102。

[9] 《将捕杀批准权分别收回到地专和省级》(1951年5月7日),《共和国走过的路》,第245页;《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56页。

[10]《华东局拟以华东公安部名义发出的执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具体方案》,1951年5月28日

[11] 此一数字系作者对《解放日报》1951年公布数字所做的不完整的统计。而据熊月之主编,陈祖恩等所著《上海通史称·当代政治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根据相关档案(上档,B1-2-44)的记载,从1951年5月1日9月15日4个半月就已经判决9614人,其中死刑事1931人,死缓219人,无期徒刑524人。见该书,第48-49页。

[1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街道里弄居民组织工作情况》(1952年6月),上档B168/1/760/110-111。

[13] 《江宁分局延平路派出所工作调查》(1953年),上档A6/2/68/50。

[14]上海市人民政府政治法律会处编印:《本市区以下基层组织调查材料汇编》(1953年9月),上档A6/2/68/19-22。

2006年04月16日 21: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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