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资本家随后虽然都顺利定案,但因为被保护的程度不同,归类不同,比较那些违法事实多、数额大的大资本家,相当多数中小资本家不可避免地心里不平衡。不过,更大的问题到底还是如何退补的问题。那些原来打定主意想要通过把厂店公私合营来解决问题的资本家们,面对政府不接受公私合营的办法,这时显然进退两难。朱润生即说:“当前的关键是在于退款了,潘副市长指示,不希望公私合营,又不许退款时期拖得太长,”问题是,“大型工业,因为抽出资金或出卖机器、原料,都不可能,要想短期退款很难办到。”[1]家用化工业公会对全行业做了统计后表示:“全业共有244家,资产总值最多约750亿。据公会了解,仅业内重点户的违法总额已达600亿左右,占资产额的80%上下。以个别同业来看亦是如此。拥有资产350亿左右的中国化学工业社一半以上的资产要完了。丽来行违法数字超过资产。固齿灵牙膏厂违法数字且超过资产二三倍之多。因此,有些同业摇头叹气说:‘这难道还不叫消灭资产阶级吗?’”[2]
这种情况甚至也直接影响到工人和店员的态度。相当一部分职工不愿意再受老板的支使,例如有家店主要店内工友去发一封业务上的电报,工友反过质问他:“你脚生不生?”店主只好自认晦气。有些工人或店员则对老板颐指气使,老板的工资被职工扣发,连出门都要向职工请假。荣德生、盛康年等人的工资就被工人停发,理由是不见他们来厂工作。华明烟厂工会要求经叔平退出厂内的办公室,开美科药厂工会勒令蒋伯笙从厂内自己的住房搬出。[3]但是,还一些职工却是对老板坦白数字太大十分不满,担心照此退赔会丢掉饭碗。据报,黄浦区15个重点户的一般职工,都害怕退款后影响店内资金周转,无法经营下去。李康年的萃众毛巾厂“五反”支会,听说李承认非法利得20多亿后,马上组织人手查账,然后将算账的副本摊给李康年,认为李坦白得太多,要求李改口。[4]资本家的家属对此更是担心不已。莫高明的老婆公开讲:莫坦白了10多亿,而全部资产也只值10多亿,今后如何生活?德丰祥绸布庄经理贝竹韻因为未征得家人的同意,坦白数字较大,因此回到家里就发生了严重的争吵。[5]
即使是像荣毅仁这样资本雄厚的大资本家,因为所报违法利得太大,这时对退补也是愁眉不展。他明白告诉上海市统战部副部长周而复说:目前反到他头上的从东北、直到广东,各地都有。仅因无锡茂兴面粉厂给中粮公司加工面粉不合规格,就要退付中粮公司10亿元。他表示自己名下并无财产,只有上海麦尼路一座住宅,只能设法将其押款10亿,还要看能否如愿。至于退款,申新系统欠花纱布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就有800亿,再要还各地的要账,几乎没有可能。因此,他只能以厂相抵,或实行公私合营才有出路。如果“四面逼紧,没有办法时,只好上吊。”[6]
面对资本家们所面临的问题,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在
对于资本家所提各种违法的标准问题,上海市委这时也已拟就了一个计算办法草案提交中共中央审议。主张小额回扣、请吃馆子和看戏等均不以行贿论处;偷漏税和偷工减料都只计算1951年部分,账外资财不包含不属于企业范围内之现金、房屋、日常用品、手饰等,且查出者三分之一仍归原主所有;凡属正当借款经营所获利润,包括超额利润,均不属于盗窃国家资财;为了生产向国家工作人员打听生产情况,或无意中了解到国家财经情况,或偶尔失密,不作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论。中共中央的批复,还取消了原草案中规定敌伪搬走私人工厂设备,归还时凡有超出原搬走设备的部分,应计算价值算为侵吞国家资财一条,并明定违法套汇应自1950年算起、违法贩卖金银应从1951年算起,并一律按银行现行牌价折算成人民币。[8]不仅如此,中共中央很快还下达了更具体的各城市退补金额的宏观控制数字,明确规定:上海虽打出违法金额10万亿,只应核定为4万亿。[9]
由于担心继续“五反”下去,经济上会出现很大问题,华东局代理书记谭震林于
6日,上海市委财委也就上海目前面临的经济形势和对资本家的态度问题委婉地提出了意见。其意见说:“上海自三反五反运动展开以来,由于加工订货、收购、贷款陷于停顿,基本建设扩大,机关及社会消费大为降低,且适值淡季,产销向例减少,加以不法资本家以逃避资金、停厂关店来抵抗五反,因而在春季出现了生产萎缩、银根奇紧、交易停滞的萧条现象。”在薄一波主任亲自主持和各级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上海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办法来扭转这一局面。但问题仍未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物资交流不畅,全靠政府收购,实销不多。这需要中财委通盘考虑,设法改变。二是“三反”以后,一般干部畏首畏尾,怕犯错误,直接影响到业务工作的开展。三是受此影响,国营各部门在加工订货过程中杀价收购,工缴费给得过低,使资本家无利可图,直接影响到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而资产阶级经过“五反”之后,经济上被大大削弱,生产情绪已经相当低落,如果再逼其退财退款,对恢复经济将造成极大妨碍。因此,报告也明确主张:“从整个经济情况来看,对上海五反退款问题,似宜慎重处理。”[11]
[1]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52。
[2]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73。
[3]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74,296,301。
[4]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48,256,282。
[5]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46,255。
[6]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45。
[7]上海档案馆藏档,B182/1/573/293。
[8] 《中央批转上海计算违法工商户五毒行为办法电》,
[9] 《中央通报各大城市违法工商户所得核实控制数字给各中央局电》,
[10] 《谭震林同志对五反的几点建议》,
[11] 《上海市委财委关于加工订货生产情况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