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般情况下“逼”、“供”、“信”问题中央比大区好些,大区比省好些,省比地、市好些,地、市又比县好些,但上级单位其实也一样存在“逼”、“供”、“信”,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如华南财委各机关就同样存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现象。据报,“由于老虎顽固不化,拒不坦白或再三反供,群众激愤,对贪污分子施以打骂。如物管局斗争走私老虎方兆辉时,竟至打伤其面部,领导阻止不了。有色局平时常罚老虎跪地,在斗争顽固到底之黄敬文时,个别群众把他绑起。商检局斗争破坏商检政策之简建贤时,要他跪凳跪木条,手上还要举木凳。”[99]
如此打“虎”的结果可想而知。运动高潮之时,“老虎”的数字扶摇直上,到处报捷。同时,众多被冤打者,亦痛苦难耐,不少自寻短见。等到运动转向定案和结束时,则大批“老虎”翻供,很多材料无法核实。比较典型者如西北军政委员会贸易部在打“虎”高潮时,因打“虎”队手法简单急燥,依靠肉刑甚至用火筷烙手,以致自杀者即有9人,“其中上吊者五人,刀割者三人,跳楼一人,已死者三人,未死者六人。”[100]上海及华东在沪一些单位因使用“逼”、“供”、“信”办法,仅在
由此不难了解,打“虎”战役发生了严重的扩大化的情况。
上述淮北盐特区总共955人,打出大小“老虎”282只,被施以肉刑逼供者就有218人。经复查,282只“老虎”均不能成立,一部分根本就没有贪污问题。[105]
乌鲁木齐公安局打“虎”中由于使用“逼”、“供”、“信”的办法,把一些没有贪污的打成了贪污分子,把有的小贪污打成了大贪污。事后对其中43件案件加以甄别,结果全部不能成立,12名被打错,31名被打冒。[106]
陕西省军区“三反”复审定案时发现,“全军区原共打虎1231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14只。第一次甄别定案,(只能)定虎276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3只。经过复审以后,现肯定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27只,一亿元以上2人。原打为虎,现下降千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者205人;降至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者535人;降至100万元以下者213人;确定查明无贪污者24人。”另外像“安康军区原打虎112只,第一次定虎33只。经复查后,真正贪污千万元以上的只有11人,占原虎数的11%。”[107]
苏南地委因为打“虎”战役中普遍发生逼供现象,不少“老虎”打冒,甚至打假了。最后发现“原反出来的贪污千万元以上的‘老虎’有5471人,经定案后,结案的占16.4%;销案的占76.2%”。[108]
据安子文就结束“三反”所做的报告中说:“‘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五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109]
其实,安子文报告的时间是
当年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压制甄别和平反工作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呢?这里仍以上述被发现的青岛市的问题为例,即可有所了解。由于青岛市前市委书记被当作“老虎”打倒,新市委领导与旧市委领导下属之间存在矛盾,故“三反”运动中青岛市委对打“虎”战役十分投入,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而运动结束后自然也就被受压一方告到中央。不得已,青岛市委在中共中央的要求下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复查工作,承认在运动中完全打错了的,有129人之多。然而,因为此一数字与事实出入很大,中央与山东省联合派出调查组赴青岛调查。结果,虽然只调查了几个部门,就证实青岛市委的复查结果完全不可信。据查,仅纺管分局一个部门被打错者即有470人,比青岛市委自报全市被打错人数就超出3倍以上。如果再加上已调查的港务局打错的54人,四方机厂打错的34人,连同青岛纺管分局,这三个单位被打错的人数就达到612人。而已知青岛国棉六、七、八厂3个厂还有184人被打错,两项加起来被打错者就已经达到将近800人之多了。仅由上述6个单位的数字简单推算一下,就可以确信,青岛市在“三反”中被冤打成贪污分子的,恐怕不下数千人。[112]
实际上,还在2月下旬,中共中央就已经多少开始意识到打“虎”运动的一些偏差了。2月29日,毛泽东特别批转了东北贸易部关于打“虎”要严格规定纪律,禁止打人和变相打人的经验。[113]
紧接着,毛泽东亦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了贪污和惩处的标准。对贪污罪的定性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赃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惩处标准则以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为界线,贪污数额1亿元以上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者,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至4年劳役,或1年至2年的管制。不满1000万元者,可根据情况判处1年徒刑、劳役或管制,亦可免予刑事处分,给予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等行政处分。凡有危害国家、社会或人民生命安全、或出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敲诈勒索、组织集体贪污、拒不坦白或掩饰罪行之情况,得从重处刑;凡主动或彻底坦白、检举他人或年岁较轻者,可从轻处罚。[116]
尽管《条例》的规定形式上仍旧相当严厉,实际上,只要注意到毛泽东在指导起草上述规定和条例过程中,再三强调“要宽一点”,不要太严,[117]就不难看出,毛这时其实已经从最初扬言非枪毙几万贪污分子不能解决问题的激愤中平静了下来。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不仅开始同意对打“虎”运动可能出现的“假老虎和不够标准的老虎”做甄别工作,而且对随后的追赃工作和定案工作,也再三做出指示,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降者降之,应升者升之,嫌疑难者暂不处理”。“对赃款凡有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不得硬追本来追不出的部分。”[118]
除了对“三反”的种种作法做出政策性的修正和约束以外,毛泽东还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其此前对资产阶级的激烈态度。比如,他不仅开始公开批评因“三反”而一浪高过一浪的广泛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作法,[119]而且明确提出,无论是贪污分子,还是资产阶级分子,最严重最恶劣的只是极少数,因而号召一切“洗了手的工作人员和工商业者也和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120]他甚至表示:“就资产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一个人的思想中有坏的方面,也有好的方面,我们应该帮助他们去掉坏的方面,发展好的方面。”而对那些有远见的资本家,我们并不要求他们马上改变自己的成份和事业,同时也欢迎他们将来做一个社会主义者。[121]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毛泽东改变了其内心对资产阶级高度戒备的心理。其在“三反”运动结束前明确主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普遍交待同资产阶级关系问题,就是一个证明。[122]
全国性的“三反”运动及其打“虎”战役,至1952年3-4月间先后结束,定案和追赃工作持续时间较长,但至6-7月间多数地方和单位也渐告一段落。据6月初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和西北五个行政区(军队和中央机关除外)“三反”运动结果的统计报告,即参加运动312.2437万人,其中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122.6984万人,占参加运动人数39%强,其中党员20.2683人,占贪污分子总数16.5%。[123]加上中央机关等还有70余万人参加运动,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亦在30%以上,可知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的人数应在150万人左右。经过部分甄别,至10月初,这一数字就已经大为缩水。安子文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