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试行
需要了解的是,提出土地征购的设想,也是与中共中央对其所在地陕甘宁边区统战情况的了解和认识密不可分的。因为边区有一半地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分配了土地,已鲜有所谓地主和旧富农了,另一半地区抗战期间通过减租减息,地富的土地财产也已受到极大削弱。再加上边区未被日军占领过,不存在反奸清算的条件,相反农村富裕阶层中相当多开明士绅和被统战人士,以及抗属、烈属和干属等,简单地指望通过减租清算运动来平均土地,肯定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波动。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此种影响难免会对中共自身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伤害。
但问题在于,各个敌后根据地的情况与陕甘宁边区的情况相差甚远。不仅各个根据地都是抗战期间建立起来的,没有经过土地革命,而且在抗战过程中也多经历过与日军反复拉剧的过程,因此反奸清算早已成为各根据地用来向地主斗争的最主要也是最简便易行的政治方式了。对此,中共中央虽然也并非不了解,因而它非常在意各中央局的意见。它为此特别询问各中央局:如果我们目前宣布这样的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等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现在由政府宣布土地法令是否已到时机?如果你们那里土地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那就要采取批准农民既得果实,由政府调剂补救地主的必需生活资料和土地的办法,这样的法令是否适当?如果在大部没有解决,群众运动刚开始的地区,宣布这样法令又是否适当?等等。[38]但是,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都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有关征购地主土地的文件虽然没有在各地公开发布,但仍在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进行了试点。这一年9月底,边区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试行土地公债的决议。11月,即在蒋介石不顾中共反对,断然宣布召开国民大会,国共关系面临全面破裂之时,陕甘宁边区第三届第二次政府委员会发布决议称:“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以贯彻减租,并采用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额土地的办法,以消灭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亦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土地整理登记,将公地适当分配给无地和地少的农民,调解农民相互间的纠纷,确定地权。”[40]
紧接着,12月初,边区政府公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一、在抗日战争中、自卫战争中,对边区著有功绩之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二、中小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五十;三、大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产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四、恶霸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八十。凡地主自力耕种之少量土地,不得征购。” [43]
对此,党内一些领导人犹感不足。时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谢觉哉就主张:“解决土地问题是消灭封建,繁荣农村,不是对地主取报复。因此,二、三、四项的分别规定没有必要。‘对边区’、‘少量’字也不必要。”[44]
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定要对此后土改政策激进化负责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这时也于
1947年1月,陕甘宁政府进一步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了土地征购工作。仅在初步完成征购的5个乡,就使农民承购到土地2.6万亩。以米脂县桃镇区8乡为例,此次征购前地主人平均占有土地12.1垧,征购后减少为4.4垧;富农征购前人平均占有土地6.4垧,征购后仅占4.3垧。同样的情况,葭县倍甘区一、五两乡经此次征购后,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贫农的土地已接近于全乡人均占有土地的平均数。[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