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14]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15] 所谓“一条批准”是指批准“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九条照顾”是指指示要求照顾中农、富农、照顾抗属、军属、照顾中小地主、照顾被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普通农民、照顾工商地主、照顾知识分子、开明士绅,包括对逃亡回乡的地主要给以生活出路等。
[16] 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
[17] 《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45页。
[18] 薄一波称:“到1946年3月,全区有50%的地区,贫雇农直接从地主手中获得了土地,实行了‘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大体上人均三亩)’。中农也分到一些斗争果实。” 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第397页。3月间,华中局也发出了《中共华中局关于实施土地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清算目的在算出地主阶级土地”,要“在运动中鼓励农民赎田买田”,等。转见《共匪祸国史料丛编》第六册,台北,黎明文化有限公司,1967年,第153-154页。另外太行、太岳两区也均从4月开始主动指导农民运用清算的办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了。参见《人民日报》1946年6月20日。
[19]见《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5-316页。
[20] 《任弼时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11.516页。其
[21] 《毛泽东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0-61,77-78页;《刘少奇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6-27,42页;《刘少奇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56页。上述书中肯定
[22] 参见《任弼时年谱》,第511页;《任弼时传》,第707-708页;《刘少奇年谱》(下),第42页;《毛泽东年谱》(下),第78-79页;《刘少奇传》(上),第556页;金冲及前引书,第378-379页;罗平汉前引书,第6,9-10页,等。
[23] 《刘少奇传》上册,第556页。
[24] 《刘少奇年谱》下,第42页。
[25] 《中央关于暂不在报纸上宣传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指示》,19546年5月13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0页。
[26]《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1946年5月8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2-3页。
[27] 《中央就如何深入清算运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给冀热辽分局的指示》,
[28] 《中央关于中原军须求经济自救与准备突围给郑位三等的指示》,1946年6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181页。
[29] 《毛泽东年谱》(下),第84,89,91,93,97页。
[30] 《毛泽东年谱》(下),第84-85页。
[31] 前引《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
[32]《毛泽东年谱》(下),第9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