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刊布的时间,此电为
1936年12月12日。但查中共中央得知西安事变“详情”和得知西安方面“政治主张及十大政纲”的时间,均为
12月13日,而非12日。现说明如下:
首先,已知12月12日西安事变发生当日,中共中央曾得到过三次通报,一为张学良当日晨所发之“文寅”电,一为刘鼎当日晨所发之“五时”电,一为王以哲下午所发之“文未”电。三电均较扼要,前两电发出时兵变刚刚开始,结果尚不得而知,故张虽颇为自信,声称“吾等为中华民族及抗日前途利益计,不顾一切,今已将蒋及其重要将领陈诚、朱绍良、蒋鼎文、卫立煌等扣留,迫其释放爱国分子,改组联合政府”,但并未谈到事变“详情”,更未提到后来发出的“政治主张及十大政纲”。王以哲电固然明确肯定蒋及其部属均已被捉,但仅此而已,亦未说明“详情”。故当日晚11时毛泽东和周恩来联名致电张学良时,还不能肯定西安事变是否成功,要求张学良明确告诉他们“是否已将蒋介石扣留”?而当晚中共中央虽得知西安方面已经公布政治主张,但亦未接收明白,故次日晨又专电请张学良用电报将其时局主张的通电发来。
其次,根据已公布的电报和有关资料亦可了解,中共中央祝贺西安事变“元凶被逮,薄海同快”的电报,发于12月13日午;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通报西安事变“详情”的电报也发于这一天的中午,内容与上述“军委主席团电”第一项内容完全相同;而中共中央第一次讨论西安事变对策的政治局会议召开的时间,也是在这一天的白天。这种情况说明,直到12月13日上午,有关西安事变的“详情”才基本上搞清楚了,中共中央才正式开始作出种种必要的反应。也只能是在这一天,即中共中央向共产国际通报西安事变“详情”的同时,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团才有可能正式向全军通报事变的“详情”。
因此,这一《军委主席团电》的确切发布日期,应为1936年12月13日,而非12日。
3.《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1936年12月19日) (1986年刊布于《文献和研究》第6期第31—32页)
193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作为内部参考的历史文献,最早大概刊布于延安时期由毛泽东主持编辑的《六大以来》。关于此一指示的时间,在以后多次刊布时,自然均以《六大以来》为准。但是,这个时间严格说来是不准确的。
首先,根据已经披露的1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记录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这次会议并没有讨论这一重要的原则指示的制定和修改问题,会议集中讨论的是《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及中共中央对西安事变通电》,强调“前次曾发一电,是站在侧面说话,现在发表的通电与前次的电是有区别的,更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说公道话”。有的文章似乎把这一《通电》同《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搞混淆了,说毛泽东在会上所说“国际指示还未到,或者要隔两天再发”这句话是指《指示》而言,其实毛泽东这里指的仍是《通电》,强调可能不马上“发表通电”,因“国际指示还未到,或者要隔两天再发”。当然,《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及中共中央对西安事变通电》最后仍决定次日发表,然而当天夜里毛泽东在给周恩来的电报里提到将发表这一通电的问题时,引人注目地还是没有提到《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这一重要文件。可以想象,如果真的在这一天起草了这样一个带有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在19日政治局会议上不加讨论,也不通知在西安直接负责领导事变解决工作的周恩来,人们所提到所讨论的只是一个主要用于宣传的《通电》,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其次,同样根据已经披露的12月19日政治局会议的部分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会议中对西安事变的评价仍是相当积极的。尽管有作者比较含蓄地认为毛泽东与张闻天当时的估计存在着差别,但显然而易的是,他们都明确表示,不同意象苏联报刊那样,对事变采取批评态度。然而,在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当中,却包含着与会议精神明显区别的这种批评性的内容。《指示》称:“这一发动采取了多少军事阴谋的方式,扣留了南京最高负责人蒋介石及其主要将领,以致把南京置于西安的敌对地位,而造成了对于中国民族极端危险的新的大规模内战的可能。因此,这一发动又妨害了全国反日力量的团结”。这样一种评价是由何而来的呢?只要我们对照一下中共中央12月20日收到的共产国际总书记季米特洛夫的电报,就不难看出,它是参照了季米特洛夫电报的结果。季米特洛夫的电报中开头就有这样的话,即“张学良的发动,无论其意图如何,客观上只会有害于中国人民的各种力量结成抗日统一战线,只会助长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指示》一方面坚持了中共中央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吸收了共产国际指示的精神。由此不难看出,《指示》的产生时间不可能早于1936年12月20日。
再次,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12月19日政治局会议及其当时所产生的决定在共产国际20日来电之后很大程度上被改变了。原准备等共产国际指示到达后再发表,实际上19日晚就决定发表的《通电》,是一个以第三者身份倡议召开和平会议,邀集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代表参加,解决西安事变的呼吁书。然而这个和平会议的倡议,很快就成了昙花一现的东西。因为在20日接到共产国际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四点建议(即改组政府、保障民主权利、停止剿共联合红军和与同情中国抗日的国家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中共中央几乎于次日就放弃了这一提议,转而开始根据共产国际的建议提出和平解决西安事变的五项主张(即改组政府、停止进攻西安、保障民主权利、停止剿共联合红军、与同情中国抗日的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和平会议的问题从此再未提起。由此也可看出,说相对符合共产国际12月20日来电精神的《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是12月19日起草和发布的,与情与理均说不通。即使它曾经起草过,发布之日也肯定做过重要的改变,与19日的精神有重要不同了。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肯定,《中共中央关于西安事变及我们任务的指示》的发布时间,一定是在12月20日以后,而不可能是12月19日。
4.《周恩来致中共中央书记处电》(1936年12月23日) (1986年刊布于《文献和研究》第6期)
周恩来此电中心内容为说明张学良、杨虎城等希望早日宣布“三位一体”,并已大致商妥抗日联军的组成,及抗日联军西北军政委员会三方面参加者的名单,要求中共中央表示意见。刊布电文时注明电文时间为1936年12月23日,并在电文结尾处特别抄录了“周,漾”的字样,同时还加注说明:“漾,韵目代日,指二十三日”。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原文照录。
但细查起来,却发现编者抄录时将日期搞错。首先,中共中央接周电后很快即召开政治局会议,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会后并有电报给周恩来说明了会议的决定。这一切都发生在12月23日。说周恩来当天来电,政治局当天讨论,当天复电,这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办到,在整个西安事变期间也从未有过。更重要的是,中央书记处23日电开头即明确讲:“对周二十二日来电答复如下”,答复内容正是关于抗日联军和组织军政委员会的问题。因此可知周此电的时间实为22日,并非23日。进一步核对原件,得知原件结尾处的文字应为“周,养已”字样,并非“周,漾”。“养”的韵目代日恰为22日。
上述几件电文,发生错误的情况各不相同。但在刊布历史档案文献时出现这样的错误实不应该。研究历史,必须依据可靠的历史档案资料。在我国,许多历史档案的公开,都还只是有关部门的事情,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要取决于有关部门的意愿和需要,即使公开的文献,研究者个人一般也没有可能直接去核对原文。在这种情况下,公开档案的部门责任就格外重大。因为,整理和公开档案时稍有差错,不论是粗心,还是随意,都可能给研究者带来严重的误导,并且可能因此造成虚假历史的出现。因此,作为历史研究工作者,笔者希望有关部门在公布档案文献时一方面要特别细心核对原文,另一方面务必要改变以往习惯于对档案文献进行文字加工的作法(一些不通的文字,完全可以用括弧加注的方法予以说明)。这种加工,遗害无穷。